(2016)赣04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美乐迪KTV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美乐迪KTV店,魏金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执2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美乐迪KTV店,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666号。被执行人:魏金顺,男,汉族,1975年6月21日出生,美乐迪KTV店的经营者,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美乐迪KTV店、魏金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美乐迪KTV店、魏金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5000元标的款和执行费669.93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结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结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结案。二、终结本院(2016)赣04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熊 江审判员 易仁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夏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