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3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张文与刘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刘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528号原告:张文,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刘亮亮,男,30岁,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张文与被告刘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计189元,由原告张文负担。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毅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