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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华与被告孙中华、孙中健、赵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孙中华,孙中健,赵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475号原告李建华被告孙中华被告孙中健被告赵树海原告李建华与被告孙中华、孙中健、赵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孙中华、孙中健具体的住址本案未能送达。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对方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致使本案无法通知被告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华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交纳的案件受理费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洋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艳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