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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4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德刚、田野、汪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德刚,汪涛,田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04刑初22号公诉机关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德刚,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鹤岗市南山区。2015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12月3日因本案被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6月8日因本案被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汪涛,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鹤岗市南山区。2016年12月2日因本案被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田野,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鹤岗市南山区。2016年12月2日因本案被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30日以鹤南检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德刚、汪涛、田野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蒋荣荣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原东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德刚、汪涛、田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汪涛在鹤岗市南山区隆源煤矿井下二段底弯道处因工作事宜与被害人朱某某(男,47岁)发生争执,汪涛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田野,田野到场后与朱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田野用拳头将朱某某面部打伤,后二人被在场其他工友分开。被告人田德刚来到后,在升井途经一段底弯道时,遇被害人朱某某,田德刚和汪涛将朱某某堵在一段底弯道洞室内,汪用沙杆子向洞内朱某某身上进行击打,后又将朱某某拖拽至洞外,田德刚上前用锹把击打朱某某面部、胳膊,汪用沙杆子击打朱某某腿部,升井后田德刚又打了朱某某两个耳光。经法医鉴定:朱某某右眼眶内、下壁骨折属轻伤一级;右侧颧弓骨折属轻伤二级;右侧上颌突前后壁骨折属轻伤二级;第5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鼻中隔骨折属轻微伤。经侦查,被告人田德刚于2015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田野、汪涛均于2016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田德刚、田野、汪涛与被害人朱某某自愿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由三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2000元,该款已给付。被害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均予以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及民事责任。上述事实,三被告人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认证的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工作说明、破案报告、医院病案、谅解书;证人田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田德刚、汪涛、田野的供述与辩解;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德刚、汪涛、田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德刚系主犯、被告人汪涛、田野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汪涛、田野予以从轻处罚,但公诉机关提出对田德刚应从重处罚的建议,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考虑到三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德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汪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田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蒋荣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云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