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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2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苗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2民初2340号原告:赵某,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被告:苗某,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鑫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