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2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苗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2民初2340号原告:赵某,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被告:苗某,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鑫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