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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曾某,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徐某,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发展大道分理处账号为622827005126860****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发展大道分理处账号为622827005126860****账户存款403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