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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段银奇与平顺县西沟焦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银奇,平顺县西沟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民执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段银奇,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人,住襄垣县。被执行人平顺县西沟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顺县北耽车乡实会村。法定代表人常成刚,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段银奇与平顺县西沟焦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2015)平执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平顺县西沟焦化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段银奇欠款3000000元,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案件执行费32400元,但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平顺县西沟焦化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宝江审判员  原青林审判员  张国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