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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李范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李范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391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责人:郝子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天,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俊被告:李范植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李范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宋丽娜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惟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