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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9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联合社与斯琴高娃、赵文龙、那仁花、乌仁高娃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联合社,斯琴高娃,赵文龙,那仁花,乌仁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9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联合社,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法定代表人徐志平,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斯琴高娃,女,蒙古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被执行人赵文龙,男,回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被执行人那仁花,女,蒙古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乌仁高娃,女,蒙古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申请执行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联合社申请执行斯琴高娃、赵文龙、那仁花、乌仁高娃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镶白旗公证处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锡白证字第042号执行证书依法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斯琴高娃、赵文龙、那仁花、乌仁高娃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赵文龙、斯琴高娃履行部分款项后,剩余款项未在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作出(2017)内2529执174号执行裁定书,并向协执单位发出协助执行文书,申请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申请,因提供被执行人乌仁高娃财产信息有误,申请更换被执行人乌仁高娃强制执行方式,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乌仁高娃更换工作地点情况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年7月开始,从被执行人乌仁高娃在正镶白旗民族幼儿园发放的工资中每月扣留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共计扣留人民币贰万叁仟玖佰柒拾元贰角整(23970.20元),扣完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萨如拉图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