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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0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许某与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葛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290号原告:许某,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告:葛某,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许某与被告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30元,减半收取计596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业武书 记 员  王浴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