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龙健、张维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健,张维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第23号申请执行人龙健,男,苗族,1984年12月15日出生,湖南省花垣县人,住湖南省花垣县。被执行人张维梓,男,土家族,1950年10月16出生,湖南省桑植县人,住吉首市。本院在执行龙健与张维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维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4)吉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龙健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维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维梓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胡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