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30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赵飞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0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71248F。负责人:刘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飞,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赵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到2017年7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截止2016年7月29日该透支本金49945.5元、利息10494.59元、滞纳金2117.75元,共计62557.84元);并从2016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透支本金49945.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滞纳金,并以应付未付利息、滞纳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元,公告费4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64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30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