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洪亮与张燕伟、蒋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亮,张燕伟,蒋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73号原告:洪亮,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张燕伟,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蒋珊,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洪亮与被告张燕伟、蒋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洪亮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蒋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亮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蒋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亮撤回对蒋珊的起诉。。)审 判 长 田小娟审 判 员 郝兴军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