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6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洪亮与张燕伟、蒋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亮,张燕伟,蒋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73号原告:洪亮,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张燕伟,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蒋珊,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洪亮与被告张燕伟、蒋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洪亮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蒋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亮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蒋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亮撤回对蒋珊的起诉。。)审 判 长  田小娟审 判 员  郝兴军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