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宽懿与李齐兵、廖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宽懿,李齐兵,廖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684号申请执行人李宽懿,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五峰县。被执行人李齐兵,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汉川市。被执行人廖爱华,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申请执行人李宽懿与被执行人李齐兵、廖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326号判决书,被执行人李齐兵、廖爱华于协助申请执行人李宽懿办理宜昌市伍家汉宜村3-28号房屋(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号)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被执行人李齐兵、廖爱华承担案件受理费264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齐兵、廖爱华协助申请人李宽懿办理宜昌市伍家××号房屋(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号)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齐兵、廖爱华存款35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