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11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上海嘉捷誉富投资中心与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嘉捷誉富投资中心,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11民初3638号原告:上海嘉捷誉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号****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光林,该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航,该中心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天鹏,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园路1号。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王立东。被告: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18号16楼D座。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徐林峰。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0号。负责人:丁一波。原告上海嘉捷誉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捷中心)与被告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源公司)、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公司)、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无锡分行)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捷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天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融源公司、富民公司、第三人兴业银行无锡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捷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融源公司向其归还借款本金6999362.8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3%为标准,自2014年3月21日计算至2015年3月18日;以6999362.8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3%为标准,自2015年3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富民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及理由:嘉捷中心于2013年8月21日与兴业银行无锡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由嘉捷中心委托兴业银行无锡分行发放贷款7000000元。同日,嘉捷中心与融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由融源公司向嘉捷中心借款7000000元。同时,嘉捷中心还与富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富民公司对融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现融源公司逾期未还款,请求融源公司与富民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被告融源公司及富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第三人兴业银行无锡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嘉捷中心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融源公司、富民公司、兴业银行无锡未到庭质证,对事实和现有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2013年8月21日,嘉捷中心(委托人)与兴业银行无锡分行(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1)、由嘉捷中心提供资金,兴业银行无锡分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对象、用途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2)、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金额为7000000元。(3)、受托人按委托人贷款金额的0.08%收取手续费。2、嘉捷中心(委托人)与兴业银行无锡分行(贷款人)、融源公司(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1)、贷款人受委托人委托向借款人发放贷款。(2)、借款金额为7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借款利率执行固定利率年13%,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应在结息日次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支付最后一期利息。借款逾期的,委托人授权贷款人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3、同日,嘉捷中心与富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1)、富民公司为前述《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等)。(2)、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4、2013年8月21日,兴业银行无锡分行根据嘉捷中心的委托向融源公司发放贷款7000000元,融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借款借据。此后,融源公司付清了自2013年8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的利息,其后利息未付。融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归还本金637.17元。本院认为:根据2013年8月21日《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嘉捷中心为出借人,融源公司为借款人,兴业银行无锡分行则根据嘉捷中心的委托向融源公司发放贷款。故嘉捷中心与融源公司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后兴业银行无锡分行也已将7000000元款项发放给融源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现借款期限早已届至,故嘉捷中心诉请融源公司归还7000000元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嘉捷中心主张的利息符合上述合同约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嘉捷中心诉请富民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嘉捷中心已在保证期间内向本院起诉,故嘉捷中心主张权利并未超出保证期间,嘉捷中心的主张符合《保证合同》的约定,也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融源公司及富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上海嘉捷誉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归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3%为标准,自2014年3月21日计算至2015年3月18日;以6999362.8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3%为标准,自2015年3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对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69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4298元,由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愈佳人民陪审员  高丽娟人民陪审员  沈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莹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