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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覃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覃华军,男,1955年4月8日,住象州县。委托代理人覃方振,系申请人儿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辕门口办事处玉龙路51号。诉讼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覃华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322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97255元及受理费96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主动将98218元汇入至本院账户,足额实现债权人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象州县人民法院(2017)桂1322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祥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