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建平、曹俊羿与被告莱州市文峰路街道曹家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平,曹俊羿,莱州市文峰路街道曹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357号原告:朱建平,女,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曹俊羿,男,201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法定代理人:曹立亭(曹俊羿父亲),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凯,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顺,莱州市柞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州市文峰路街道曹家村民委员会,住址:莱州市文峰路街道曹家村。法定代表人:曹成强,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展,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朱建平、曹俊羿与被告莱州市文峰路街道曹家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朱建平、曹俊羿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建平、曹俊羿撤回对被告莱州市文峰路街道曹家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昕人民陪审员 綦建壮人民陪审员 张洪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梓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