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范远军与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远军,彭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472号原告范远军,男,汉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博,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波,男,汉族,1985年8月7日出生,住远安县,原告范远军与被告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范远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远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远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范远军负担。审判员 宋方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记员余家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