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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申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郭启增信息公开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45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启增,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申请再审人郭启增因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行终9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可知,履行行政职责是政府信息的构成要素。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作为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另一方面作为刑事侦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履行刑事侦查职责。其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本案中,郭启增申请公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在执法过程中制作的询问笔录,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相关的案件已经作为刑事案件受理,故郭启增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郭启增针对海公信息公开(2016)第29号-非《非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提起的本案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郭启增的起诉正确,郭启增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郭启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