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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茂盛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庆温、曹俊、曹谦、李连弟、黄秀业劳动争议纠��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茂盛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曹庆温,曹俊,曹谦,李连弟,黄秀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81民初1017号原告山西茂盛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义安镇大许村。法定代表人:庞茂堂,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人:邢继红,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庆温,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被告:曹俊,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曹谦,男,1994年6月28日出生。被告:李连弟,女,1946年3月24日出生。被告:黄秀业,男,1938年2月6日出生。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云,介休市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山西茂盛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庆温、曹俊、曹谦、李连弟、黄秀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茂盛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继红、被告曹庆温及被告曹庆温、曹俊、曹谦、李连弟、黄秀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死者黄润香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死者黄润香从2007年至2016年12月26日在原告处上班,2016年12月26日黄润香因交通事故身亡。我公司与黄润香不存在劳动关系,两者之间是雇佣关系。被告曹庆温、曹俊、曹谦、李连弟、黄秀业未递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支持自己诉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介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介劳人仲裁字(2017)027号仲裁裁决书。庭审中,被告对原告陈述的死者黄润香从2007年至2016年12月26日在原告处上班,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介劳人仲裁字(2017)027号仲裁裁决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死者黄润香从2007年至2016年12月25日在原告处上班。2016年12月26日早黄润香到原告处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死者黄润香与被告曹庆温系夫妻关系,与被告曹俊、曹谦系母子关系,与被告李连弟、黄秀业系父母女关系。介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介劳人仲裁字(2017)0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死者黄润香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死者黄润香从2007年至2016年12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期间在原告处上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认可,故予以认定。死者黄润香与原告山西茂盛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从2007年至2016年12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死者黄润香与原告山西茂盛煤���集团有限公司从2007年至2016年12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山西茂盛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四虎人民陪审员  孟繁盛人民陪审员  赵梦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