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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苏州市云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冯伟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云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冯伟钧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784号原告:苏州市云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1338880968U,住所地苏州市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常熟世界贸易中心)A1317。法定代表人:张健。被告:冯伟钧,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苏州市云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伟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17年7月24日原告苏州市云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市云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苏州市云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怡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