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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方业甫与曾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业甫,曾祥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1520号原告:方业甫,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被告:曾祥风,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原告方业甫与被告曾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方业甫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业甫撤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方业甫负担。审判员  谢志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