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乔磊与商丘市龙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磊,商丘市龙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923号原告:乔磊,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龙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路南平原路西二建公司综合楼1层。法定代表人:韩启龙,职务:经理。原告乔磊与被告商丘市龙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立案后,经向原告乔磊通知,要求其预交诉讼费,原告乔磊没有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