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毛双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双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1刑初13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双,男,1987年6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2017年4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兰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毛双经他人介绍从被害人吴某处以人民币5600元购得黑色华普小轿车(以下简称二手车)一辆。2017年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毛双以被害人吴某出售给其的二手车有问题为由,伙同他人在汨罗市新市镇中石化加油站,使用暴力殴打、威胁、控制人身等方式将被害人吴某挟持至汨罗市罗江镇毛河村路边,并强行向被害人吴某索要钱财,除索回二手车购车款人民币5600元外,另以“误工钱、辛苦费”为由,强行向被害人吴某索要人民币2400元,共计向吴某索要财物人民币8000元。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毛双经由家属赔偿被害人吴某医药费和其他费用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吴某对其予以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告人毛双的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二手车转让协议、谅解书;证人楚某、郑某、毛某1、孙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毛双的供述与辩解;岳阳正义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01001号鉴定意见书;吴某辨认笔录;毛双、郑某、毛某1通话记录、吴某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单、监控视频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毛双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当庭供认不讳,同时还当庭供述他将被害人吴某控制后,通过殴打、威胁迫使被害人退给他8000元钱。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毛双经他人介绍以人民币5600元的价格从汨罗市李家塅一家修理厂购得被害人吴某一辆黑色华普小轿车。两三天以后,被告人毛双以该车系报废车,无法修复使用为由,又将该车拖到李家塅那家修理厂,并电话告诉被害人吴某要求退车退款,被害人吴某以格式协议中约定“不退车、不退款、不保修”为由拒绝。被告人毛双随后多次上门寻找被害人吴某要求解决,双方总是不欢而散。2017年1月1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毛双发现被害人吴某出现在新市加油站,遂邀集孙某等人使用殴打、推搡等方式将被害人吴某强行带上其驾驶的红色奇瑞越野车上,并将车开到汨罗市罗江镇毛河村路边。被告人毛双等人又通过殴打、威胁的方式,要求被害人吴某退回购车款人民币5600元,支付“误工钱、辛苦费”人民币2400元,共计8000元。被害人吴某除当场支付现金2500元外,另在17时22分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毛双支付5500元后,才被释放获得自由。经鉴定,被害人吴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毛双到案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吴某医药费和其他费用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毛双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毛双出生于1987年6月6日,实施犯罪行为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017年4月6日,被新市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2、二手车转让协议。证明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毛双以人民币5600元从被害人手中购得华普小汽车一辆。同时还证明该协议格式条款约定“不退车、不退款、不保修”。3、岳阳正义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01001号鉴定意见书。证明2017年1月3日,经岳阳正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吴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4、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吴某辨认出孙某就是参与非法拘禁他的男子5、毛双、郑某、毛某1通话记录。证明2017年1月1日下午16时34分至49分,毛双与毛某1有多次电话联系,与郑某无电话联系。6、吴某微信转账截图。证明:(1)2017年1月1日15时58分,吴某经由微信提现人民币2600元至工商银行卡(2279)。(2)2017年1月1日17时17分,吴某微信收到“xx”转账5000元。(3)17时22分,吴某经由微信向“YY”(毛双)转账5500元。7、吴某工商银行2279银行卡流水。证明2017年1月1日,银行卡收入金额2600;分两次通过ATM取现2500元(一次2000元,一次500元,另分两次收取4元跨行费)8、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证明2017年1月1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毛双等人在新市加油站附近将被害人吴某强行带上车并离开的过程。9、刑事谅解书。证明2017年4月19日,因被告人毛双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10、证人楚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1日16时许,他在新市加油站看到一个穿绿色工装的男子(30多岁)和一个穿蓝色夹克的男子(30多岁)围着一个穿灰色夹克的男子殴打。他过去劝架,那两个男子便拖着灰色夹克男子往107国道石油大酒店方向走,一边走还一边对灰色夹克男子拳打脚踢。不久过来一辆红色奇瑞越野车,车上下来一个穿红色夹克棉袄的男子,一起将穿灰色夹克的男子推扯上车,往107岳阳方向行驶。11、证人郑某证言。证明毛双系他外甥,2016年过年之前,他和毛双一起到李家塅花5600元找吴某购买了一辆二手黑色轿车,该车当时在李家塅一家修理厂修理,当天没有开回家。几天后修理厂和吴某将车开到汨罗新市团山花园,将车丢在团山花园打了个电话给毛双就走了,后来毛双去开车发现车开不动。过了两天,毛双又喊人将车送到李家塅修理厂并打电话告诉吴某要退车退钱,吴某不同意。2016年正月间,他和毛双上门找吴某退钱,双方不欢而散。2017年1月份,毛双打电话告诉他说在新市加油站碰到吴某,并将吴某搞到红花,将买车的钱搞了回来。抓吴某到红花他没有参与,只听说毛双的弟弟毛某2好像去了。12、证人毛某1证言。证明他是毛双的堂弟,小名叫毛某2。今年1月1日下午四点多钟,他一个人开台白色现代车准备去汨罗吃饭时,突然接到毛双的电话要他到新市石油大酒店去。他赶到新市石油大酒店没有看见毛双的车和人,他随即电话联系毛双,要他到胭脂塘。他过去看见毛双站在红色奇瑞越野车边上,毛双告诉他对方同意退钱,没有什么事。他就一个人开车走了。他知道毛双是为一辆二手车找李家塅退钱的事。13、同案孙某的供述。供述了他与毛双是同学关系。今年1月1日下午四点钟左右,毛双开一台红色奇瑞越野车到他家里说李家塅的吴某在新市石油大酒店,要他同去把钱搞回来。在车上,毛双说吴某已经被其舅舅守在石油大酒店,他们可以直接过去。毛双将车停在石油大酒店北侧的国道边,他看到马路对面路边上,一名年纪四十多岁,穿一身蓝色工装服的男子(应该是毛双的舅舅)扯住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毛双下车后朝那两个人走了过去。毛双和其舅舅就扯住吴某的衣服来到车边,吴某不肯上车,毛双拉开左后侧车门,他们三人一起将吴某推进车里。毛双开车,他坐副驾驶,毛双的舅舅坐后面,车经新市老街,来到红花石仑一个叫“驮背岭”的地方。吴某当时同意退还五千多元的购车款,但毛双不同意。他恐吓吴某几句后,就下车去商店买水。回来看见毛双和其舅舅都已下车,毛双的父母不知什么时候也过来讲了吴某几句,就和毛双的舅舅一起离开。他和毛双返回车上后,又威胁吴某,吴某就从身上拿出一沓百元钞票,他估计有两千元左右给了毛双,又用手机微信转一笔账给毛双。然后,毛双拿出纸笔,要吴某打一张条子。毛双才开车将吴某送到新市镇“梅家桥”,吴某前后被扣留一小时左右。事后,毛双告诉他车停在红花时,用拳头殴打了吴某脸部,他只帮助推扯吴某上车,在车上用言语威胁了吴某。14、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明他是做二手车生意。2016年1月29日,经李家塅一个修车师傅介绍他以5600元的价格将一辆黑色华普轿车卖给毛双,毛双当面试了车况,签订协议,协议注明车辆成交后不退款、不退车、不保修。毛双就将车开回家两天左右,打电话给他说车要不得,放在交易的修理厂,要他退钱,他在电话里说车不能退,只能修。他到修理厂看到那台车停在那里,后来毛双和他多次电话联系,但是都没谈成。过了三个月左右,毛双带七八个人来到他家,没有谈成。后来毛双又带两个人来找他家,两人起了冲突,后被旁人扯开,一起来到修理厂,毛双只看一下车就离开,再也没有联系过他。2017年1月1日下午4点左右,他去汨罗新市和别人看车、试车后,和买主在新市石油大酒店对面的加油站扯谈时,过来两个人,其中一个身穿黑色衣服约30岁的人扯住他的头发,并打他一个耳光,另外一个身穿蓝色衣服约40岁的中年人就用脚踢他,并要带他走。他当时不肯,那两个人就扯他头发,打他耳光,并要强制将他塞进一台黑色别克轿车里面,他当时极力反抗不肯进去,又将他带到国道边等了两分钟左右,毛双就开了一台没有牌照的红色奇瑞越野车过来,副驾驶坐着一个穿黑色衣服20岁的年轻人。毛双要他上车,他不肯说去派出所解决,他们几个人就强行将他推进车里,那个穿蓝色衣服也跟着上车。车上那个蓝衣服又打他耳光,毛双开车经新市老街一座桥后,将车停在路边的树下。毛双和蓝色衣服男子下车后,那个穿黑色衣服的年轻人也开车跟了过来,一停车就拉开车门打他两耳光,还在他胸口打一拳。四五分钟后,毛双的父母过来,要他们不要打人,出点钱就可以。毛双支开其父母后,开始将他强行扣上车的黑色衣服男子和蓝色衣服男子也跟着离开。毛双就上车坐在驾驶室,另外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年轻人坐在副驾驶,要他出钱了难算得。后经讨价还价,他表示最多可以出八千元,车款六千元,再加两千元做费用,毛双说要得。他就先将身上的2500元现金拿给毛双,又要他妻子微信转账5000元到他的账户,他再通过微信向毛双支付5500元钱,一共是给付毛双8000元。交钱后,毛双要他写了一份是本人将六千元作为车款赔给毛双并签名。毛双才开车将他送到新市立交桥下面。15、被告人毛双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2016年1月份。他通过“都妹子”在吴某那里花5600元钱购买了一台黑色上海华普轿车二手车,是李家塅在“某”修理店交易的,当场付了全款,但当时吴某讲车还有点小毛病,要修一下再交。过了两三天,吴某打电话通知他到看守所门前的路上开车,他赶到时只有“都妹子”在车上,吴某已经离开。他发现车子无法启动,就联系吴某,吴某要他先垫付修理费修车。他将车送到团山修理厂说无法修,是台报废车,他就联系吴某要退车退钱,吴某总是敷衍。他只好把车拖到李家塅的“某”修理店,上门或电话联系吴某,吴某总是不同意要么修车、要么换车的要求,双方僵持着。他就要“都妹子”发来吴某个人照片,他再转给其他亲朋好友,如果在外面见到吴某就通知他。2017年1月1日下午16时许,他朋友“清哥”打电话给他讲在新市加油站看见吴某。他就驾驶自己的红色奇瑞越野车喊了孙某等人采取打耳光、脚踢的方式,将吴某强行带上他的车,带到红花乡毛河村道上。在谈判过程中,吴某还不同意退钱,孙某殴打其二个耳光后,吴某才同意给他500元现金,另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500元,并还出具了条据给他。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双因买卖纠纷,采取殴打拘押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双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毛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没有如实交代其他同案人的参与情况,不能认定为坦白,但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双的亲属通过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泽平审 判 员 吴志勇人民陪审员 刘清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