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2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庆友、郭信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友,郭信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666号申请执行人:刘庆友,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执行人:郭信湖,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刘庆友与郭信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庆友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2只6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杰审判员 孙爱民审判员 蔡延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