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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崔云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236号被执行人:崔云龙,男,198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崔云龙危险驾驶罪一案(2016)鲁140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已经执行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中红执行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