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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民终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文兴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凉山鑫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瑞华、杨锋、刘凤、查泽、彭银菊、刘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兴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凉山鑫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瑞华,杨锋,刘凤,查泽,彭银菊,刘德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终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兴旺,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蓓蓓,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娴,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文汇北路**号。负责人:鲍勇,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庚,系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攀华,系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凉山鑫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健康路南路*号*栋*楼。法定代表人:杨锋,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高瑞华,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原审被告:杨锋,女,1968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原审被告:刘凤,女,1987年3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原审被告:查泽,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原审被告:彭银菊,女,1981年6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原审被告:刘德清,男,1961年6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上诉人文兴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被上诉人凉山鑫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高瑞华、杨锋、刘凤、查泽、彭银菊、刘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西昌民初字3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兴旺于2017年7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文兴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兴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上诉人文兴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舒 涛审判员 杨发蓉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