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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2执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某告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2执75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55年2月14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徐某,女,汉族,1979年7月25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李某申请执行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某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豫0202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徐某的异议,徐某不服裁定,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豫02执复45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2017)豫0202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有权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和程序性审查,若存在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可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本案申请人李某执行依据为(2015)尉证经字第272号公证书、(2015)尉证执字第65号执行证书。该案李某是否确已向徐某出借33万元,亦或徐某是否确已收到李某出借的33万元,双方存在争议,该争议属于实体权利争议,应通过诉讼予以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万朝阳审判员  梁成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