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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4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何XX诉被告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刘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4208号原告:何XX,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西秀小区4-9-1-402室。被告:刘XX,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肇源县古龙镇共荣村敖包得根屯3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诉被告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X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XX以与被告刘XX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