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吴信斌、陈明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吴信斌,陈明妃,张樟华,游金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195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清河东路338号,组织机构代码19143073-1。负责人:张威,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谦,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宇,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信斌,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陈明妃,女,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被告:张樟华,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游金玉,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被告吴信斌、陈明妃、张樟华、游金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申 燕人民陪审员 黄苑仪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黎颖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