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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宗德和与陈金喜、吴九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德和,陈金喜,吴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139号申请人:宗德和,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陈金喜,男,1971年7月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吴九红,女,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宗德和与陈金喜、吴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金喜、吴九红名下拥有房地产、银行存款及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金喜、吴九红所有的与执行标的473398元等值的财产。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李贻明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