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畅、冯开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畅,冯开旭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畅,男,生于1963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斌,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开旭,男,生于1970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上诉人赵畅因与被上诉人冯开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盐亭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3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畅的撤诉申请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赵畅撤回上诉。本案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琳堤审判员 李华峰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雨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