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红力与耿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力,耿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1073号原告:刘红力,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耿小梅,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任丘市。原告刘红力与被告耿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刘红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红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刘红力负担。审 判 长  张静思人民陪审员  陈天丛人民陪审员  康艳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