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5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上海汇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汇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品其,杨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5724号原告:上海汇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汪术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速强。被告:杨品其,住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长橘路***弄***号***室。被告:杨慧,住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长橘路***弄***号***室。原告上海汇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品其、杨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汇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