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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士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4刑初240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士阳,男,1996年5月1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人员,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7)第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士阳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珊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士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赵士阳在得知北京蓝标畅联科技有限公司手机百度网页话费充值平台存在漏洞后,利用“Fiddler”抓包软件,恶意拦截该平台与支付宝之间传输的数据,将交易面额为500元的充值卡修改为人民币0.01元或0.1元,并为自己及他人的手机账号充值话费8次,共计充值人民币4000元,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3972元。2、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赵士阳在得知浙江优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U掌柜”APP软件存在漏洞后,采用“Fiddler”软件修改该APP上商品交易价格的手段,先后16次以每单人民币0.01元的低价购买交易价格为人民币598元至20元不等的阳澄湖大闸蟹礼券、儿童肉丝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942.6元,其中价值人民币2898元的商品因被被害单位拦截而未能得逞,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044.6元。另查明,被告人赵士阳已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士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龚某、钟某、陈某、赵某、汤某的证言,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海盐县公安局扣押、处理物品清单,海盐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北京蓝标畅联科技有限公司异常数据清单,浙江优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异常数据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士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2次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7914.6元(其中2898元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士阳所实施的犯罪未遂部分,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赵士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主动退赔被害单位绝大部分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士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5000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赵士阳继续退赔人民币16.6元。三、作案工具:魅族手机1部及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均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叶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