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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6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薛凤霞与被告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红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凤霞,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红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6民初197号原告:薛凤霞,女,,住鹤岗市。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红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萝北县。法定代表人:马金录,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侠,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付永玲,该单位员工。原告薛凤霞诉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红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凤霞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因被告当庭提出管辖异议,现原告考虑是否需要变更诉讼法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张忠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