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孙玉霞与淮安市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市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玉霞,林立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永林,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霞。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高(系孙玉霞丈夫)。原审第三人:林立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子菊(系林立军妻子)。上诉人淮安市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玉霞、原审第三人林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826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市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安市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淮安市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淮安市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同宝审判员 张桂林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