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驳回柏八斤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03刑申15号柏八斤:你因不服本院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曲中法刑初字第0070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由我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诉的事实及理由如下:首先,申诉人于2013年8月14日收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曲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于次日(8月15日)主动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罪行,此时的(2013)曲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且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并不能成为刑罚执行的依据,申诉人亦未被送往执行机关执行刑罚,而(2014)曲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确认“被告人柏八斤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其次,尽管申诉人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羁押于看守所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的罪行与(2013)曲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刑,但申诉人所供述的后一罪行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应为自首,而(2014)曲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为“柏八斤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不符合刑法及相关解释对自首和立功的规定,只能从轻而不能减轻处罚”的观点错误。再次,《刑法》系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其法律位阶高于法规及司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法律位阶低于《刑法》,(2014)曲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违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优先适用刑法,而适用司法解释错误。请求撤销(2014)曲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对申诉人作出罪刑相适的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本案证据证实(2014)曲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中确定的罪是在(2013)曲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宣告之后发现的漏罪,且本院2014年4月20日受理(2014)曲中刑初字第70号案时(2013)曲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已生效,你已在监狱服刑。故(2014)曲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的漏罪处理,属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你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与(2013)曲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不属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故(2014)曲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对你从轻处罚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再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颁布的为解决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而对法律进行的解释,也可作为审判依据。原判决适用司法解释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因此,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