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汪东昇与孟云锋、刘竹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东昇,孟云锋,刘竹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保66号申请执行人:汪东昇,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商南县。被执行人:孟云锋(又写孟云峰),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刘竹茹,女,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做出(2017)豫1282民初258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汪东昇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孟云锋(又写孟云峰)、刘竹茹名下位于荆山路中段路南(鑫泰世纪花园)1幢3层305号房屋一套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孟云锋(又写孟云峰)、刘竹茹名下位于荆山路中段路南(鑫泰世纪花园)1幢3层305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审判员 赵征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远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