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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贲一飞申请执行丁艳、北京雅洁美尔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217号申请人:贲一飞。被执行人:丁艳。被执行人:北京雅洁美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翠兰。申请人贲一飞与被执行人丁艳、北京雅洁美尔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1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2045元。执行过程中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也无执行线索可提供,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127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巢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