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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执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扬州市江都区通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扬州金利得印务有限公司、广陵区玉喜制刷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江都区通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扬州金利得印务有限公司,广陵区玉喜制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791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通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通扬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潘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平,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扬州金利得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陈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宁国。被执行人:广陵区玉喜制刷厂,住所地在扬州市泰安镇金泰村。经营者:XX。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通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金利得印务有限公司、广陵区玉喜制刷厂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通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012执179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潘明礼审 判 员  樊中秋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舒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