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1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孙玉杰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孙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孙玉杰,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孙玉杰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本院(2016)鲁0683行审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孙玉杰有家庭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玉杰家庭共有的以配偶名义姜爱茹在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99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林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