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89张海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洲,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中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9日至8月1日期间,被告人张海洲在灌南县堆沟港镇四圩村租赁房屋内摆放1台“小鱼机”(6个机位)、2台“弹球机”、2台“老虎机”供他人赌博。经灌南县公安局认定,上述机器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机。案发后,被告人张海洲于2016年8月5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季某1、潘某1、杨某、潘某2、张某、季某2、刘某、季某3的证言,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以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赌博机照片、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退赃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洲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设置10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海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海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张海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海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张海洲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凡森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5、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