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晁青霞与崔爱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青霞,崔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晁青霞,男,196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崔爱军,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27执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9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崔爱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爱军立即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爱军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崔爱军名下登记有车牌为豫EBxx**天籁牌汽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崔爱军名下车牌为豫EBxx**天籁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刘军伟审判员 都怀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易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