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卢凤霞家禽养殖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沈阳浑南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卢凤霞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沈阳浑南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辽0104行初26号 原告沈阳市卢凤霞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李相街道高八寨村。 法定代表人卢凤霞,���务总经理。 被告沈阳浑南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祝家街老瓜寨村尚盈丽都3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杰,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车勇,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人潘晓琳,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市卢凤霞家禽养殖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沈阳浑南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卢凤霞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石 丽 娟 审判员 郭 郁 审判员 张 笑 晨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