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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901号原告谢某,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平乡县。被告王某,女,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原告谢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谢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王赞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新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