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宝全与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全,程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鲁0211民初7623号原告:张宝全,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告:程亮,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原告张宝全诉被告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本案需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宝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942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