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8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才全与峨眉山市苗园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全,峨眉山市苗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592号原告:张才全,男,汉族,生于1990年7月19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峨眉山市苗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周海燕,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才全诉被告峨眉山市苗园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才全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才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才全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元,由原告张才全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郑 欣人民陪审员  彭远冲人民陪审员  张 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