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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芸、杨东光等与孙状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芸,杨东光,张承玉,孙状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875号原告:杨芸,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原告:杨东光,男,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住济南市平阴县。原告:张承玉,女,汉族,1947年4月20日出生,住莱城区。被告:孙状元,男,汉族,1966年1月6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芸、杨东光、张承玉与被告孙状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亓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泽坤相关法律条文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