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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俊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英俊、张虎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荣,高英俊,张虎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688号申请人刘俊荣,男,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高英俊,男,1985年11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张虎为,男,1955年3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俊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英俊、张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处理,现申请人刘俊荣申请撤销(2016)内0624执3783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6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雨 关注公众号“”